舉發人舉發時應以書面為之,並由舉發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提供
具體違法事證向衛生局或其所轄衛生所檢舉。但情形急迫或有其他原因
時,得以言詞為之;舉發人到場舉發而以言詞為之者,由受理機關作成
書面紀錄,交由舉發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舉發案件以電話為
之者,由受理機關作成電話紀錄。
前項舉發應記載及檢附下列事項:
一、舉發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舉發
人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
。
二、涉嫌違反藥事法規之行為人姓名、場所名稱、產品名稱、廣告內容
、地址、負責人姓名、時間及違法情節。但負責人姓名不明者,得
免記載。
三、舉發違規廣告應檢附下列事項:
(一)平面媒體(報章雜誌)廣告應檢附刊登之整版版面(報紙)封面
及廣告頁面(雜誌)。
(二)電視廣告應檢附宣播違規廣告之錄影帶或光碟,並詳述宣播時間
及媒體名稱(包含有線電視系統名稱、頻道及電視臺名稱)。
(三)廣播電臺廣告應檢附宣播違規廣告之錄音帶或光碟,並詳述宣播
時間、廣播電臺名稱及頻率。
(四)宣傳手冊或單張應檢附該手冊或單張,並詳述發放地點之地址及
時間。
(五)網路廣告,應為國內網站,應檢附清晰之廣告頁面,內容應有下
載日期、網址、刊登廠商資料(非網路平台),包括公司名稱、
地址、電話及違規內容。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