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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證書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6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承裝業申請營業之登記時,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經審查合 格後始發給證書。申請變更登記或補發、換發證書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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