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縣使用牌照稅之稽徵,由稽徵機關辦理: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核定委
託交通管理機關代徵。
前項委託代徵稅款聯繫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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