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雨水下水道暫掛事業纜線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03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實施後辦理之道路新闢或改善工程,事業纜線應配合埋設或預埋
  管路,不得於該路段再申請暫掛租用雨水下水道。
  業者申請纜線暫掛租用雨水下水道,應向該雨水下水道所屬管理單位本
  府工務處或公所(以下簡稱管理單位)提具下列相關資料:
  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照,如行政院新聞局之籌設許可證
      或系統經營執照、交通部核發行動電話業者之電信事業籌設同意書
      或特許執照等之正本及影本三份,經核對影本與正本相符後,正本
      當場退還。
  二、道路管理機關不允許挖掘道路之證明。
  三、纜線佈設路線圖及使用雨水下水道位置圖,並須標註佈設長度。
  四、設計平面圖、斷面圖、引上管及設施位置詳圖等施工圖說。
  五、經臺中地方法院公證之切結書,切結書格式如附件。
  業者申請送件經審查合格者,應依限期簽約租用,逾期視同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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