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條文關聯

行政區內之警察、消防、戶政、衛生及圖書館等機關、國民中小學校、公
立托兒所、區清潔隊及工務大隊,關於協助推行行政區內自治業務、為民
服務工作及區公所執行上級交辦事項,應受區長之指導;但執行區級防救
時,應受區長之指揮監督。惟於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其指派之現場
指揮官抵達前進指揮所時,應適時移轉指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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