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大型群聚活動,係指單一場次預估參加或聚集人數達一千
人以上,且持續二小時以上之下列活動:
一、體育競技活動。
二、演唱會、音樂會等演出或類似之娛樂活動。
三、展覽(售)、人才招募會、博覽會等活動。
四、煙火晚會等活動。
五、其他有致生公共危險或活動內容、方法超出本府應變能力之虞,經本
    府公告之活動。
本自治條例所稱主辦者,係指舉辦前項活動之自然人、私法人或非法人團
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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