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娛樂稅徵收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娛樂稅之代徵人如左:
  一、電影、戲劇、歌、舞、說書、魔術、夜總會、馬戲、撞球、保齡球
      、高爾夫球、音樂演奏、技藝表演、競技比賽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
      供人娛樂出售票券或收取代價之營業人或舉辦人。
  二、軍政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社會團體或其福利社、聯誼社、
      招待所、俱樂部等,如有出售門票或收取代價主辦娛樂時,其經營
      人或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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