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且經查證屬實處以罰鍰並實收罰鍰新臺
幣一千二百元以上者,獎勵金標準如下:
一、下列案件按實收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發給獎金: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及第四十
二條者。
(二)違反第十六條有關未繳回收清除處理費或提供不實申報之案件。
但以多報少之部分依第二款規定獎勵。
(三)違反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有關限制購物用塑膠袋及
塑膠類(包括保麗龍)免洗餐具之案件。
(四)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有關回
收、貯存、清除或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應回收廢棄物之案件。
二、違反第十六條有關提供不實申報以多報少案件及第二十八條、第三
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有關貯存、清除或處理有害事
業廢棄物之案件,按處罰實收金額之百分之四十發給獎金。
三、其餘違反未列舉法條之案件,按處罰實收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發給獎
金。
按日連續處罰之案件以該案件首次檢舉處分部分發給獎金。
檢舉案件經環保局稽查而無法查證者,不發給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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