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府置縣長一人,對外代表臺中縣,綜理縣政,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
  機關。置副縣長二人,襄助縣長處理縣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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