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營利事業登記建築物用途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原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申請作為供公眾使用時,不適用本辦法
  ,仍應依建築法規定辦理建築物用途變更後始得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或立
  案登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