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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教育輔助器材,指調頻助聽器、盲用電腦、擴視機、放大鏡 等其他能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克服生理機能障礙,提昇、維持或改善學習功 能之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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