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由縣長遴選聘任之。本會委員應包括教
育及衛生主管機關代表、身心障礙團體代表、教保學者專家、教保團體
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
本會由縣長擔任召集人,本府秘書長或教育相關主管人員擔任副召集人
。
本會委員之名額,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同進
退。
本會委員於任期中辭職,或有不當之行為經本府予以解聘者,由本府遴
選適當委員補足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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