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幼兒園家長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幼兒園成立幼兒園家長會前,各班級應先成立班級家長會。
  前項班級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由教保服務人員召集之,由
  出席家長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一項班級家長會應選出幼兒園家長會代表一人至三人,任期一年,連
  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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