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教保及人事所需之
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行政、業務及基本
設備所需之費用;私立幼兒園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賃費,或
其他庶務人員之人事費用。
三、代辦費:指幼兒園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下列費用:
(一)材料費:輔助教學所需之繪本、教學素材及文具用品等費用,
但不含購置才藝(能)教學用品之費用。
(二)活動費:配合節慶等特定主題之教學活動所需場地布置費、校
外場地使用費及雜支費用(以該項教學活動經費總額百分之五
為限),但不含團體旅遊及才藝(能)學習活動等費用。
(三)午餐費:午餐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四)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五)交通費:幼童專用車之燃料費、保養修繕、保險及規費等。
(六)課後延托費: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期間辦理平日課後延托服務
,相關人員加班鐘點費及行政支出等。
(七)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規費。
(八)家長會費:幼兒園家長會行政及業務等庶務費用。
(九)其他:代購服裝(運動服、制服、圍兜)、書包及餐具,或辦
理戶外教學之旅遊保險費、門票及交通費(租賃車輛或大眾交
通運輸工具)。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辦理寒暑假收托服務,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
目及第四目所定收費項目及收費額度,按月數收取費用;教保服務人員
於工時以外提供服務者,其鐘點費等相關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幼兒園應依前二項所定項目收取費用,並得視實際需求減列收費項目;
且不得向家長收取所定項目以外之費用。
第一項第三款第九目所定項目,應由家長自行決定是否購買或參加,幼
兒園不得強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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