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條文關聯

  前條機構、團體於彰化縣辦理下列特殊教育活動結束時,得向彰化縣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獎助:
  一、特殊教育學生輔導及親職教育推展。
  二、特殊教育工作人員之短期研習。
  三、無障礙環境教育之推展。
  四、特殊教育圖書出版。
  五、特殊教育活動辦理。
  六、其他有助特殊教育宣導之相關事項。
  前項獎助,以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活動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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