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機構、團體於彰化縣辦理下列特殊教育活動結束時,得向彰化縣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獎助: 一、特殊教育學生輔導及親職教育推展。 二、特殊教育工作人員之短期研習。 三、無障礙環境教育之推展。 四、特殊教育圖書出版。 五、特殊教育活動辦理。 六、其他有助特殊教育宣導之相關事項。 前項獎助,以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活動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