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適用範圍,包括學校各類運動場、田徑場、球場、活動中心(含禮 堂)、游泳池、教室、演藝場所、會議室、停車場及學校代管之文化教育 園區、體育園區等區域(以下簡稱校園場地),其餘範圍得由學校視實際 情況辦理開放。但依其他法令委託營運管理或使用之校園場地,不適用本 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