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市區道路人行道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認養人申請無償認養人行道者,應以書面向管理機關提出,並經管理機關
會同相關單位審查核准後,訂定認養契約,其契約內容應載明本辦法所規
定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前項認養契約(範本)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