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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市區道路人行道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認養人申請無償認養人行道者,應以書面向管理機關提出,並經管理機關 會同相關單位審查核准後,訂定認養契約,其契約內容應載明本辦法所規 定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前項認養契約(範本)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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