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專區設施興建之規定如下:
一、承租土地內設置建築物、停車位、農路、溫室及其他農業產銷設施等
所需硬鋪面面積,應依本縣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農牧用地農業設施管
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本專區已納入擬定彰南花卉園區特定區計畫範圍內,該計畫尚未核定
,相關建築及土地之使用應於該計畫公告實施後,始得依相關規定辦
理設置。
三、承租土地四周如有設置圍籬需要,應採透空式,透光率應達百分之九
十以上,且高度不得超過一點八公尺,各承租土地間之建築物和棚架
應相隔一公尺以上。
四、承租土地內以景觀苗木之生產、銷售使用為主,如作其他使用,應符
合相關土地使用法令規定,並應經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
,未依規定使用者,本府得解除租賃契約並不予退還保證金。
五、承租人不得於專區內挖取土石,土方不可外運。
六、承租人在承租土地興建設施物時,應於施工前報經本府核准,未經核
准而逕行施作者,本府得命承租人自行拆除,或由本府代為拆除而由
承租人負擔拆除費用。
七、承租土地內生活廢水應自行依建築技術規則設置污水處理設備(如化
糞池)處理後,才能對外排放。
八、承租土地與道路相鄰側,建築物或設施物外緣距承租範圍邊界最小距
離不得小於五公尺。
九、承租人必須遵守區內交通管理制度,自用車、農用車及其他展售、運
輸所需用之車輛,應停放於承租人承租土地內,或由本府指定之停車
場內,違反規定者由交通隊拖吊處理。
十、為防止病蟲害侵入,自國外所引進之苗木、花卉、盆景等活植物,應
出具檢疫證明,才能在本專區內進行生產展售。
十一、承租人不得在承租範圍以外地區堆放私人之物品,如有違反,經通
知仍未移除者,視為廢棄物,由本府代為清除者,由違反者負擔移
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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