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社會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18日

條文關聯

  符合前條規定及下列條件者,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同相關證明文
  件送本府辦理獎勵事宜:
  一、一般條件:
    (一)績優個人部分:凡經本府核發志願服務紀錄冊之志工,思想純
          正,無不良紀錄,持續參與志願服務工作滿二年以上(服務時
          數累計達二百小時以上)之志工。但最近五年內曾有犯罪行為
          經判決確定者除外。
    (二)績優單位部份:
          1.單位之業務、會務、財務均按照章程及法令規定辦理者。
          2.辦理志工組訓或參加各項研習、觀摩活動,培育人力資源,
            增進服務知能表現優異者。
          3.建立志工服務基本資料,並依照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
            理辦法按時予以登錄者。
          4.與相關機關(構)密切聯繫合作者。
    二、特殊條件:具有下列條件之一,於最近一年或過去發生之事蹟具
        有持續性質;至今仍持續存在或仍繼續有影響作用之個人或單位
        。
    (一)積極,主動、熱心服務對服務對象有具體幫助者。
    (二)持續參與服務且行為表現優異,事蹟感人者。
    (三)研提創新意見或作法確有助於志願服務之推動改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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