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代處理廢棄物之方式如下: 一、定期委託:由申請人向區域性垃圾衛生掩埋場(以下簡稱本場)申 請,獲同意後預先繳交定額保證金(公所保證金新臺幣五十萬元整 為限),以後按月結算且於次月十日前繳納代處理費、如有欠繳, 本場得沒收保證金終止委託,並依法追繳之。 二、臨時委託:由申請人取得當地公所同意證明,向本場申請獲同意並 繳付代處理費後,按登記順序處理,繳付之代處理費應摯給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