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共空間:指經主管機關公告開放無償供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之 場所。 二、公共空間管理人:指對特定公共空間依法令或契約具有管理權者。 三、藝文活動:指從事表演藝術、視覺藝術、工藝美術及其他與藝文有 關之現場創作活動。 四、街頭藝人:指於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之個人或十人以下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