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6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共空間:指經主管機關公告開放無償供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之
      場所。
  二、公共空間管理人:指對特定公共空間依法令或契約具有管理權者。
  三、藝文活動:指從事表演藝術、視覺藝術、工藝美術及其他與藝文有
      關之現場創作活動。
  四、街頭藝人:指於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之個人或十人以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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