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6日

條文關聯

需要協助幼兒具備下列證明文件者,得於招生名額內依下列各款順序申請
優先入園:
一、低收入戶子女: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
三、身心障礙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應經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作鑑定安置事宜。
四、原住民:戶口名簿記載為原住民身分。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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