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築線至建築物地面層外牆外緣水平距離之騎樓寬度如下: 一、騎樓寬度應為三.五公尺。 二、騎樓柱正面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二十公分,騎樓之淨寬不得小於二 .五公尺。 三、有特殊用途之建築物經本府核准者,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寬度得超 過規定寬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