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在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內之縣道、鄉道及市區道路。但
    不包含委託公路總局管理之縣道。
二、道路挖掘:指在本縣內之道路,因設置管(纜)線、管道、豎桿、人
    (手)孔、閥箱等新設、拆遷、保養、擴充、搶修或其他用途等需要
    挖掘者。
三、管線機關(構):指設置電力、電信、自來水、排水、污水、輸油、
    輸氣、交通號誌、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有線電視或其他經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認定供公眾使用之機關(構)。
四、申挖單位:指申請道路挖掘者。
五、公共管線道路資訊系統:指設置於本府之網路資訊系統,用以管理道
    路挖掘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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