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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警察局各分局發現無名屍體後,應立即派員封鎖現場,會同技術人員進 行現場勘察,同時報請檢察官到場相驗,並即實施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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