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檢舉本市菸品販售業者違反菸害防制法(以下稱為本法)規定之 菸品標示、廣告,經查證屬實,依本法所處罰鍰實收數之百分之五,核發 獎金予檢舉人。 按次處罰或同一案件未改善多次處罰者,前項獎金以第一次處罰之實收罰 鍰為計算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