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檢舉菸品販售業者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檢舉本市菸品販售業者違反菸害防制法(以下稱為本法)規定之
菸品標示、廣告,經查證屬實,依本法所處罰鍰實收數之百分之五,核發
獎金予檢舉人。
按次處罰或同一案件未改善多次處罰者,前項獎金以第一次處罰之實收罰
鍰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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