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土木工程設計科:道路、橋隧、港灣、水岸、廣場等相關工程之規
      劃、設計、新建、增建等事項。
  二、建築工程設計科:公共建築工程、上級機關交辦或其他機關、學校
      委託代辦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新建、增建等事項。
  三、機電工程科:各項工程之機電、空調、電梯、給排水、消防等工程
      及道路、橋隧照明等機電工程之設計審核、施工監造及督導、完工
      驗收等事項。
  四、土木工程施工科:道路、橋隧、港灣、水岸、廣場等相關工程之施
      工、估驗、檢(查)驗、驗收及擬訂、規劃、督導、推動安全衛生
      管理等事項。
  五、建築工程施工科:各項公共建築之施工、估驗、檢(查)驗、驗收
      等事項。
  六、資產管理科:道路、廣場等用地取得、未開闢道路及廣場之市有土
      地管理、地上物補償拆遷、工程受益費查徵、資訊設備及系統之管
      理維護等相關事項。
  七、秘書室:各項工程之發包、庶務、出納、財產、研考、法制、印信
      、文書檔案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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