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永安區公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所設下列各課、室,分掌各項業務及本府授權事項:
一、民政課:自治行政、選舉、禮俗宗教、調解行政、地政、保健、里行
    政、墓政業務、環境衛生、義務教育、社會教育、文化、民防、兵役
    行政及其原住民業務等有關民政事項。
二、經建課:市場、工商、度量衡、財稅、監證、公共工程、公用事業、
    路燈維護等有關經濟建設事項。
三、社會課:社會福利、勞工行政、合作事業、社會救助、災害救助、社
    會運動、就業輔導、社區發展、人民團體輔導等有關社政事項。
四、農業課:農林漁牧生產調查、農業推廣、農村再生等有關農業事項。
五、秘書室:研考、印信、文書、檔案、庶務、出納、服務中心及不屬其
    他課、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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