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舉辦體育文教等活動得申請使用本場地,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予核准,已核准者應即停止使用,其所繳之一切費用不予發還,使用者 不得提出異議及請求賠償: 一、違背法令或有害於社會公益者。 二、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使用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者。 四、經本場認為其活動可能損及場地設備者。 五、其他經本場認為不宜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