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立體育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凡舉辦體育文教等活動得申請使用本場地,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予核准,已核准者應即停止使用,其所繳之一切費用不予發還,使用者
  不得提出異議及請求賠償:
  一、違背法令或有害於社會公益者。
  二、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使用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者。
  四、經本場認為其活動可能損及場地設備者。
  五、其他經本場認為不宜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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