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以重建方式實施都市更
新事業者,除都市更新計畫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完整街廓。
二、同一街廓內臨接計畫道路且土地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三、同一街廓內臨接二條以上之計畫道路且臨接計畫道路境界線長度占
基地周界長度四分之一以上,土地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四、同一街廓內扣除已建築完成且無礙建築設計或市容觀瞻而無法合併
更新之土地後,土地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五、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且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
尺以上。
前項所稱街廓,以基地四周臨接計畫道路為原則。但臨接永久性空地、
公園、廣場、堤防或河川等時,其臨接部分之邊界得視為街廓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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