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1日

條文關聯

  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以重建方式實施都市更
  新事業者,除都市更新計畫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完整街廓。
  二、同一街廓內臨接計畫道路且土地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三、同一街廓內臨接二條以上之計畫道路且臨接計畫道路境界線長度占
      基地周界長度四分之一以上,土地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四、同一街廓內扣除已建築完成且無礙建築設計或市容觀瞻而無法合併
      更新之土地後,土地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五、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且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
      尺以上。
  前項所稱街廓,以基地四周臨接計畫道路為原則。但臨接永久性空地、
  公園、廣場、堤防或河川等時,其臨接部分之邊界得視為街廓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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