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舊有違章建築修繕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2月25日

條文關聯

  舊有違章建築修繕,應由所有權人填具申請書連同切結書向高雄市政府
  工務局申請,經查明屬實及核對現場相符發給修繕證明書後,始得修繕
  ,並應自核發修繕證明書之次日起算二個月內修繕完竣,其因故未能屆
  期修繕完竣時得申請延期二個月,並以申請延期一次為限,逾期未修繕
  完竣者,所發修繕證明書作廢。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