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客家文化活動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客家團體:於本市立案之客屬團體。
  二、各級學校:指本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幼稚園、托兒所。
  三、客家文化活動:指客家民俗、語言、歌謠、舞蹈、音樂、說唱、童
      玩、手工藝、文史學術、文創產業、資訊等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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