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道路包括路、街、巷、弄,其區分原則如下: 一、路:寬度超過八公尺者。 二、街:寬度在六公尺以上未達八公尺者。 三、巷:路街兩旁之通道寬度未達六公尺者。 四、弄:巷之兩旁狹小通道。 路或街得視長度及實際需要而分段,段之分界應取明顯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