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07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道路包括路、街、巷、弄,其區分原則如下:
  一、路:寬度超過八公尺者。
  二、街:寬度在六公尺以上未達八公尺者。
  三、巷:路街兩旁之通道寬度未達六公尺者。
  四、弄:巷之兩旁狹小通道。
  路或街得視長度及實際需要而分段,段之分界應取明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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