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勸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發起勸募以下列機關、學校或團體(以下簡稱勸募團體)為限,個人不
  得為發起勸募之主體:
  一、各級政府機關、學校。
  二、公益性社團法人。
  三、財團法人。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非營利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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