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暨機構安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04日

條文關聯

  寄養安置業務得委託組織健全,具有專業人員與經驗之民間兒童及少年
  福利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單位)辦理之。
  委託單位辦理前項業務時,應與受託單位訂定委託契約書載明工作區域
  、工作項目、個案處理分工、個案工作內容、性質及委託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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