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遊憩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9日

條文關聯

  申請變更之土地,應先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向本府(旅遊局
  )申請勘查,並由申請人向有關機關(單位)申請查明無非都市土地變
  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四點第一項附錄一(二)項目之限制規定及本自治條
  例第八條規定不得申請之情形,經准予受理者,應於六個月內檢附本自
  治條例第六條規定有關書件申請用地變更,逾期應重新申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