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變更之土地,應先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向本府(旅遊局 )申請勘查,並由申請人向有關機關(單位)申請查明無非都市土地變 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四點第一項附錄一(二)項目之限制規定及本自治條 例第八條規定不得申請之情形,經准予受理者,應於六個月內檢附本自 治條例第六條規定有關書件申請用地變更,逾期應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