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之命名或更名由戶政事務所會同各該鄉(鎮、市)公所辦理。 但跨兩鄉(鎮、市)之道路應互相協調辦理。無法達成協調時,由本府決 定之。 前項命名或更名應報請本府核定。 道路更名應經道路兩側建物所有權人或設籍住戶戶長逾二分之一之書面同 意後,始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