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廣告物管理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條文關聯

申請設置前條廣告時,應先將設置地點報請警察局勘定,必要時得通知鐵
公路主管機關會同辦理,廣告物為雜項工作物者,經申領廣告許可證後,
應依規定向主管建築機關申領雜項執照方可施工。
前項廣告圖案文字應於核發廣告許可證後繪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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