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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賸餘建築物如有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得檢附公共設施開闢時無償自 行拆除切結書同時申請整建。但整建建築物以原高度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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