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不依規定宣誓者 ,視同未就職。 前項宣誓就職典禮在縣(市)議員所在地舉行,由省政府召集並由議員 當選人推舉臨時主席主持之。 補選之議員應於當選後十日內,由縣(市)議員逕行辦理宣誓就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