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議員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不依規定宣誓者
  ,視同未就職。
  前項宣誓就職典禮在縣(市)議員所在地舉行,由省政府召集並由議員
  當選人推舉臨時主席主持之。
  補選之議員應於當選後十日內,由縣(市)議員逕行辦理宣誓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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