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65.02.16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月1日

條文關聯

  特定區計畫擬定、核定、備案程序依左列規定:
  一、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
      備案。
  二、縣政府擬定者,由本府核定,轉報內政部備案。
  三、省會及省轄市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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