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區計畫擬定、核定、備案程序依左列規定: 一、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 備案。 二、縣政府擬定者,由本府核定,轉報內政部備案。 三、省會及省轄市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