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農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縣政府就下列人員
  聘、派兼之:
  一、專家學者二人。
  二、縣政府主任秘書。
  三、工務(建設)局局長。
  四、財政局(科)局(科)長。
  五、農業局(科)局(科)長。
  六、地政局(科)局(科)長。
  七、主計室主任。
  八、農田水利會會長。
  九、正辦理中之重劃區鄉(鎮、市)長若干人。
  十、正辦理中之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代表二人。
  前項第一款之聘請為二年。第一項第十款土地所有權人代表由重劃區之
  土地所有權人推選之或由各重劃區之協進會推選土地所有權人代表二人
  參加。
  第一項第九款第十款之委員僅於有關業務開會時出席及參與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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