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0年7月4日

條文關聯

  縣庫支票採用橫型卡片式,由縣庫代理機關統一印製,票面應載明發票
  日期、支票號碼、帳號、受款人姓名或名稱、用途、中文大寫及阿拉伯
  字小寫金額、指定之縣庫兌付銀行(以下簡稱指定之兌付銀行),各級
  人員核章及存款機關印鑑欄等,並應加具特定標誌及暗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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