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在縣為本府,在鄉(鎮)為鄉(鎮)公所。縣
  立及私立殯葬設施管理機關為金門縣殯葬管理所,公立殯葬設施必要時
  得委託民間經營。其委託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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