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之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任期三年,由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業務有關單位及所屬機關代表。
二、環境保護專家學者。
三、法學專家學者。
四、醫學專家學者。
五、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總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二。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
止。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