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之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任期三年,由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業務有關單位及所屬機關代表。 二、環境保護專家學者。 三、法學專家學者。 四、醫學專家學者。 五、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總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二。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