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縣長或具法制專長之
高級職員調派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各處之高級職員派兼之,並遴聘社
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
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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