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縣使用牌照稅之稽徵,除由本府核定委託交通管理機關代徵稅款及指
  定工作外,授權主管稽徵機關辦理。
  前項委託代徵稅款及指定工作,由本府另以命令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