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庫支票採用橫型卡片式,由縣庫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行)統一印 製。票面應載明發票日期、支票號碼、禁止背書轉讓、受款人、中文大寫 及阿拉伯字金額、指定之縣庫兌付銀行(以下簡稱指定兌付銀行)、縣長 職章等,並應加具特定標誌及暗記。 縣庫支票票面「禁止背書轉讓」字樣,不得申請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