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縣庫支票採用橫型卡片式,由縣庫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行)統一印
製。票面應載明發票日期、支票號碼、禁止背書轉讓、受款人、中文大寫
及阿拉伯字金額、指定之縣庫兌付銀行(以下簡稱指定兌付銀行)、縣長
職章等,並應加具特定標誌及暗記。
縣庫支票票面「禁止背書轉讓」字樣,不得申請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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