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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補助影視媒體共同行銷金門觀光發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以電影、電視、廣播、網路等方式,共同行銷金門觀光 發展事項之公司行號、法人或團體。 補助項目以到金門拍攝所需之食、宿、交通費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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