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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無主土地代管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無主土地原權利人在代管期間提出確實有效之產權憑證,陳明逾期未登 記理由,並取得鄉鎮長證明,經查證無訛後准予依法補辦登記,地政事 務所於受理登記完畢後,應即停止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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